鞭刑使人性蒙羞

李鑑慧 2004. 10. 21.

(原載蘋果日報)

十九、二十世紀之交,英國曾有女權運動者力倡對婦女施暴者施以鞭刑,掀起宣然大波。費邊社大將蕭伯納所屬的「人道聯盟」積極反對這項提案。不過,蕭伯納卻投書叫大家不必和這些人多費唇舌。他說:這些支持鞭刑者「不是白癡也不是文盲:她們絕對知道所有反對報復性懲罰的理由,就如同所有醉漢也一定都知道酒精的所有害處。」

支持鞭刑的人是否真的明白鞭刑將帶給社會的傷害?是否知道犯罪成因有其社會性結構因素?是否知道酷刑從未能遏止犯罪?是否知道刑罰報復主義已為先進國家所揚棄?是否知道身體刑所侵犯的是我們最基本的人權?是否知道這羞辱性的懲罰是對個人尊嚴與身體完整性的至大傷害?

身體刑這機構化的暴力,就跟刑求一樣,均違反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 2000 年判定鞭刑違反了台灣也同為簽署國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無人應被施以刑求或不人道與屈辱性待遇及懲罰。」更早之前,歐洲人權法庭在 1978 年「Tyrer v UK」案中亦認定:身體刑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

判決文中說:「司法身體刑的本質牽涉一個人施加肉體暴力於另一人身上,它是法律允許的暴力,由司法單位下令,由警政部門執行。申告人在當權者面前被視為物品,造成嚴重傷害,而這也正是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所要保護的,那就是一個人的尊嚴與身體完整性。」

台灣執政者中,有許多稱得上是人權運動的開荒拓土者,當鞭刑法案最主要推動者竟是曾因不堪刑求而企圖飲熱水自盡的王幸男立委,我們有許多的不解。他們不會不知道人權的價值,不會不知道有關個人尊嚴受辱與身體受傷的一切。但他們為什麼還要這麼做?

難道是把鞭刑做為一種規避政治責任的手段?尋找代罪羔羊,宣洩民怨?或是如蕭伯納所說,難道「鞭刑狂」與「色情狂」只是同一種疾病的不同形式,故也只是台灣社會嗜血貪腥好色的另一種變形?

總之,我們難以理解鞭刑支持者的心靈。但我們知道,國家暴力無法解決犯罪問題。我們也知道,一如浪漫詩人De Quincey 在反對鞭刑時所說:「他們(罪犯)的人性,就是我們的人性」。如果任何罪犯、再犯、累犯的人性真的不可挽救,那我們也無人能得救;他們身體之受傷受辱,也正意味著我們的人性將全體蒙羞。現任政府宣稱人權立國,如果通過鞭刑法案,將使台灣走上人權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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