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個不容懷疑的公民的調查

陳真 2004. 5. 8.

原載蘋果日報

看過一部坎城得獎義大利片,片名叫「對一個不容懷疑的公民的調查」,導演 Elio Perti,故事講一個新上任警察首長,志得意滿之餘,竟然莫名其妙把情婦給殺了,事後故意留下各種證據,並下令偵辦。

主導辦案過程中,種種證據指向兇手就是他自己,但底下辦案人員面臨各種鐵證時,卻一概腦筋大轉彎,不管罪證如何確鑿,偏偏就是不懷疑兇手就是頭頂上司,因為在他的勢力範圍內,他就是一位「不容懷疑的公民」,沒有人會懷疑他。

更荒謬的是,當他主動招供認罪時,檢調單位卻百般為其辯白,勸他不要「揹黑鍋」,到最後,他只好「承認」自己是「清白的」。

影片如詩如畫,意趣盎然,但取其通俗意義來看,事實很清楚,面對這樣一個「不容懷疑的公民」,如果要破案,就必須另外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單位。這不是因為我們對一般司法體系沒有信心,而是因為被調查對象權力太大,被調查案件涉及整個權力結構之重組與正當性。簡單說,當裁判成為球員之一時,他就只能是個球員,而不該同時具有裁判的權力或影響力,因為世上不可能有「自我裁判」這回事。

江南案是蔣家指派情治單位渡海殺人,雖然終究沒有上查層峰,但它之所以能有某種程度的「偵破」,是因為美國方面的強力介入,否則,單憑國內檢調體系,斷然不可能調查蔣家這位「不容懷疑的公民」,情治單位也不可能「自我調查」。

槍擊案也一樣,陳水扁就是一位「不容懷疑的公民」,但他並非無可懷疑;證明清白的唯一方法是,接受獨立調查。即便你是個扁迷,也應支持這樣的作法,因為這是還扁清白的唯一可能。沒有清白,就沒有正當性,往後政治風風雨雨恐怕只會越來越嚴重。

今天即便是人格高超的林義雄是槍案主角,也理應有這麼一套調查機制,因為這不是對於特定個人的信任與否,而是基於一種合理的公設,那就是:世上沒有「自我調查」這回事;嫌犯有可能自首,卻不可能自我調查。當事人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球員兼裁判,自然會成為一名「不容懷疑的公民」,但這樣一種超級公民,是荒唐可笑的。

法治不該有死角,否則,任何人只要掌了權,就很容易上下其手,社會也將難有寧日。大家都知道「信任」的重要,但是,就公眾事務而言,「信任」不是一種個人道德修為,而是一種制度上的設計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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