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程度衡鑑(Invasiveness Scales)

作者:F. Barbara Orlans
出處:《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pp. 267-269
譯者:陳真

動物實驗之可不可行,主要是看它會使該動物承受多少疼痛或痛苦(suffering)*。實驗者該回答像底下這樣的一些問題:實驗後,該動物會生病或傷殘到什麼地步?牠忍受疼痛或挫折(distress)*的時間有多長?嚴重性如何?會影響該動物之身心健康嗎?該動物一共得承受多少傷害?等等。

有一些國家,在政策上,要求以「輕微」、「中等」和「嚴重」等幾個等級來評估動物受苦的程度,這樣的評估方式名稱不一,通常叫做「侵害程度衡鑑」(Invasiveness Scales)或「傷害規模衡鑑」(severity banding),或者口語上就叫做「疼痛尺度」(pain scales)。(267)

對動物實驗所造成的疼痛或傷害進行評估,是相當晚近的事。1979年,瑞典是第一個在政策上正式採用「侵害程度衡鑑」的國家,自此之後,其它幾個國家才跟進,包括加拿大、荷蘭、瑞士、德國、芬蘭、澳洲與英國。

儘管動物保護人士多年來不斷努力,美國在國家政策上並不採用「侵害程度衡鑑」。然而,仍然有一些「美國制度性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IACUCs)*自願採用。1987年,美國農業部正式提案採用「侵害程度衡鑑」,但是因為科學和醫學界的反對而擱置。反對者說這個評估方式太難而無可行性,並且對動物的痛苦和疼痛做分類超出了國會原有的意圖。

然而,在1996年,「侵害程度衡鑑」的想法又再度受到重視,支持者積極尋求政策上的改革,這項舉動是出於這樣的信念:動物疼痛或痛苦的評估,是判斷倫理正當性的基本依據。

確認和評估動物的疼痛涉及多項因素的考量。有一些人指出老鼠、兔子、天筑鼠、狗*、貓*和猴子各有其獨特的疼痛表現,好比說姿勢或外觀的改變、發出叫聲、性情改變、憂鬱、四處竄動或蜷曲不動等,另外,也包括心臟血管、呼吸、神經及肌肉骨骼系統等的改變。

英國有個研究團體曾提出一項報告,建議採用一系列的評分方式來衡量各種狀況,包括動物是否意識到整個疼痛或痛苦的過程(見動物認知,動物的意識經驗)、傷害的程度(時間多長、有否持續等)、組織的敏感性、器官可能會有的損害、死亡率、疼痛程度、有無挫折(distress)跡象、正常生理功能或活動的喪失,以及其它各種狀況等。總分越高,痛苦的嚴重度也越高。所有這些指標都可以換算成「輕微」、「中度」及「嚴重」等幾個連續性的等級,每個等級之間並無明確區分。然而時間一久,人們對於動物接受實驗之痛苦程度的判斷,也越趨於一致。(268)

當研究者或LACUC想要修改一個研究計劃以減低其侵害性時,侵害程度的評估將有助於「減少數量」、「減輕痛苦」和「不做活體實驗」等「三個R原則」(Reduction、Refinement、Replacement)的執行(見動物實驗的另類原則)。實驗設計上的改良,有時候能使侵害程度由「嚴重」降低到「中度」,或從「中度」降低到「輕微」,甚至完全不用動物做實驗。

侵害程度的評估,也提供了「以動物做為教育用途」*之相關政策的一個概念基礎。想法之一是以學生的教育階段來衡量侵害程度的可接受性。好比說在中小學階段,如果要教學生生物學的基本原則,那麼,我們有許多選擇方案,包括使用無脊椎動物,或以非侵害性的方式使用脊椎動物來教學。在這個階段,製造動物任何的痛苦都無法被接受。只有晉升到了高中或大學階段,學生才被允許從事具有輕微傷害性的實驗。到了更高的學習階段,比如說研究所,實驗的目標才從「教育」的層次跳到「研究重要新知」的層次。

根據這個看法,只有當實驗目的是為了求取新知而且研究者受過良好訓練時,製造「中度」痛苦的動物實驗才被允許。即便是這樣,所謂「可允許的」痛苦或疼痛仍然必須有一番限制。底下摘要列出荷蘭有關動物實驗之不同侵害程度的分類項目。

「製造輕微傷害的實驗程序」:
簡單的血液採樣
陰道採樣
強制灌食無害物質
對未受麻醉的動物照X光
未經事前給予鎮靜措施的宰殺
在麻醉下進行的定期實驗

「製造中度傷害的實驗程序」:
經常性的抽血
插入留置性導管
強制固定(比如靈長類動物的實驗用椅、使吸入氣體的小房間)
皮膚移植
剖腹生產
麻醉後的甦醒

「製造嚴重傷害的實驗程序」:
未經麻醉的全身放血
製造基因病變,比如肌肉性失養症(muscular dystrophy)或血友病
長時期的剝奪飲食睡眠
蓄意引發腫瘤的致癌研究
蓄意引發抽搐
LD 50測試(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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